為加強儀器設備管理工作,維護儀器設備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特制定本辦法。
一、賠償界限
(一)、 由于下列主觀原因,造成儀器設備損壞、丟失的,應全額或加倍賠償:
1、 不服從指揮,違反操作規(guī)程,造成儀器設備損壞。
2、未經批準,擅自動用或拆卸儀器設備致?lián)p。
3、工作失職,指導錯誤,糾正不及時或保管不當造成損壞。
4、未經批準將儀器設備外借損壞或無法收回的。
5、未經批準,擅自將儀器設備攜出實驗室造成損壞或丟失。
(二)、由于下列客觀原因造成儀器設備損壞和丟失,經專業(yè)人員鑒定和有關負責人證實,可免予賠償:
1、在儀器設備檢修、試運行等操作過程中,因不可預見的原因引起的儀器設備的損壞。
2、由于儀器設備本身的缺陷、老化等質量問題,造成正常使用中的損壞。
3、由于停電、停水、電壓波動、外接電源故障等客觀原因造成意外損壞。
4、已有防范措施,經保衛(wèi)處確認屬外盜的。
5、由于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儀器設備的損壞。
(三)、屬于以下原因造成儀器設備損壞或丟失,可根據(jù)實際情況酌情確定賠償額度:
1、未違背操作指導或操作規(guī)程,確因缺乏經驗或技術上的不熟練造成損失。
2、 一貫遵守規(guī)章制度,愛護儀器設備,發(fā)生事故后能積極設法挽救損失,且主動如實報告,認識較好的。
(四)、屬于應由幾個人共同承擔的責任事故,應根據(jù)各人在事故中責任大小,分別給予適當?shù)呐u和處分,并分擔賠償費。
(五)、賠償價值的計算
1、損壞丟失零配件的,只計算零配件的損失價值。
2、局部損壞可以修復的,只計算修理費。
3、損壞后質量顯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應按其質量變化程度,酌計損失價值。
4、損壞丟失的儀器設備或零配件應按新舊程度合理折舊并減除殘值計算,特殊情況可按現(xiàn)價合理議價計算。
二、賠償費的核定
(六)、 儀器設備發(fā)生損壞和丟失事故,使用部門應主動填寫事故報告單送資產處。如屬被盜,應同時報告保衛(wèi)處。一般事故(損失金額在500元以下)由實驗室及所在單位查明情況,分清責任,及時處理。重大事故〔損失金額在500(含)以上)〕應保護現(xiàn)場,由有關部門組織調查,專案處理。
(七)、 賠償費的核定
儀器設備發(fā)生損壞和丟失,由資產處牽頭,會同實驗中心和財務處核定損失和賠償金額,報院長或董事長核準。
三、賠償費的收繳及賬務處理
(八)、 經核準的賠償費,由學院實驗中心和資產處根據(jù)金額的大小,決定一次賠償或分期賠償,由財務處負責收取。
(九)、因丟失、損壞事故,需核銷或變更固定資產原值時,應做相應的賬務處理。
四、附 則
(十)、 對非固定資產的丟失、損壞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十一)、 本辦法由品牌辦負責解釋。
(十二)、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