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大考生:
2012年6月全國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即將于本周六舉行。目前,發(fā)現(xiàn)有不法分子利用網絡、電子郵件、短信等手段兜售所謂“四六級試題”和“答案”,騙取考生錢財。為打擊不法行為,維護考生利益,保證四六級考試的公平公正,教育部連續(xù)幾年使用技術手段將在網絡及不法分子手中截獲的所謂答案與考生答案進行比對,將其中重合比例高的列為使用特殊答案考生,對此類考生要求學校嚴肅處理。為了嚴肅我�?硷L考紀,警示敢以身犯禁考生,經學校研究決定,對于在評卷中被教育部查獲的使用特殊答案考生做以下處理:
1、其當次考試成績記無效,成績單作廢。(已發(fā)放的收回,并將無效成績記入學籍檔案)
2、永久取消該生在我校報考全國大學生英語四、六級的資格。
3、根據(jù)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教育部第33號令),按照雷同試卷作弊處理。
同時,為做好我校的全國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工作,我們在每個校區(qū)都配備了可以探測無線信號并精確定位的防無線耳機作弊的電子儀器“作弊克”,并為每個考場配置一臺金屬探測儀,考場進行手機信號屏蔽,在考生入場時進行檢測�,F(xiàn)將本次考試的有關要求通知如下,請各位考生必須嚴格遵守:
1. 嚴禁考生攜帶手機等具有收發(fā)功能的設備進入考場,一經探測發(fā)現(xiàn)將取消考試資格;考試過程中發(fā)現(xiàn)者按照作弊論處,并按照教育部33號令給予相應處理。
2.嚴禁考生攜帶文具盒、眼鏡盒、筆袋、水杯及瓶裝飲料等與考試無關的用品進入考場。
3.所有考生禁止攜帶手表或鬧鐘進入考場,每個教室都配備時鐘以備考生查看時間。
4.建議考生不要穿著帶有金屬飾品的衣服和佩戴金屬首飾,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煩。
5.各位考生必須服從監(jiān)考人員安排,考試結束后務必等待監(jiān)考收齊試卷、清點份數(shù)結束后方可離開考場,考生不得將任何試卷、答題卡等考試資料帶出考場或者銷毀,否則將取消本次考試成績,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另外,歡迎廣大考生維護自己切身利益,舉報考試違紀人員和行為,舉報電話:81555811 舉報郵箱:xdjw01@163.com。
教務處
2012年6月12日
(一)《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節(jié)錄)
2012年4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第33號令
第二章 違規(guī)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第五條 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guī)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guī)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fā)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fā)出后繼續(xù)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ㄎ澹┰诳紙龌蛘呓逃荚嚈C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六)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ㄆ撸⿲⒃嚲�、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guī)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guī)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ň牛┢渌`反考場規(guī)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六條 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ㄒ唬⿺y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ǘ┏u或者協(xié)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ㄈ┟{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攜帶具有發(fā)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ㄎ澹┯伤嗣懊鎱⒓涌荚嚨�;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ň牛┢渌圆徽斒侄潍@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第七條 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fā)現(xiàn)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一)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ǘ┰u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ㄈ┛紙黾o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xiàn)大面積考試作弊現(xiàn)象的;
�。ㄋ模┛荚嚬ぷ魅藛T協(xié)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ㄎ澹┢渌麘J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八條 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場及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行為:
�。ㄒ唬┕室鈹_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ㄈ┩{、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ㄋ模┕室鈸p壞考場設施設備;
�。ㄎ澹┢渌麛_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 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考生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各階段成績無效;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當次考試成績各科成績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jié)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ㄒ唬┙M織團伙作弊的;
�。ǘ┫蚩紙鐾獍l(fā)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ㄈ┦褂孟嚓P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ㄋ模﹤卧�、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考生有前款嚴重作弊行為的,也可以給予延遲畢業(yè)時間1至3年的處理,延遲期間考試成績無效。
第十條 考生有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xù)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yè)證書、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fā)機關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
注:對于在全國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中,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考試,利用無線耳機、手機、對講機、電臺等通訊工具作弊以及組織和參與有組織作弊的在校生,我校將依據(jù)教育部有關法規(guī)予以開除學籍,并計入個人誠信檔案,供后續(xù)考試、考研、求職時相關院校或單位采用。 |